最新消息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08.05.30修法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內政部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授權規定,於六十五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作為實施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依據,迄今已歷經三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本次係依
經濟部報奉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核定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就非都市土地中依原獎勵投資條例、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或依各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開發之園區,於符合核定開發計畫,並供生產事業、工業及必要設施使用者,該工業區或園區丁種建築用地,在一定金額之新增投資及設置能源管理措施等條件下,容積率不受原百分之三百之限制,得增加法定容積上限至百分之三百六十;增加容積後,廠商仍有容積之需求者,得再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之方式增加容積,但所增加之總容積,其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百,爰增訂本規則第九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