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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新制11月即將上路,你準備好了嗎?

為了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內政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並訂於今年11月1日開始實施,若建商違反新制契約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

|六大修法重點 三變與三不變

此次契約修正共計有六大重點如下:
一、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
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
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
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雖然號稱六大修改重點當中,但實際上卻是「三變與三不變」。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有哪三個不變。

所謂三不變,指的是「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明訂管線費用分擔方式」、以及「履約保證名稱修正」等三個項目。

其中,屋簷、雨遮不計坪且不計價政策,已於一八年元月起上路;一八年起申請建照的預售屋案,僅有陽台可以列入附屬建物繪測登記,定型化契約只是把它修改到與法規一致而已。

在明訂管線費用分擔方面,一五年底內政部已發布補充規定,明訂預售屋水、電的內、外管線費均由建商負擔,瓦斯內管費亦由建商負擔,瓦斯外管費則由買、賣雙方議定。

 

|三個地方改變 契約得要看仔細

至於其他三個變革,則是「增列共有部分選項」 、「禁用爐碴」、 「增加保固項目」 等三個項目。

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有關共有部分可勾選的選項,包括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

新制則增加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等。但嚴格來說,與原制差異不大。若按原制,雖然沒有不具獨立權狀停車位可以勾選,但可以在「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中增列,差異不太大。
 

            

了解了修法重點後,我們再來看看買預售屋時簽訂契約有哪些陷阱和該注意的地方!

│契約可免費借閱 看好看滿再簽約

買房簽約是大事,從2015年修法後,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就是賣方須提供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如建商在契約裡標有「已充分閱讀故放棄審閱期」等字樣都是違法。

另外,現在有些建商都會變相收取訂金或是押金才能借閱契約,但其實規定不須付任何費用就能攜回審閱,民眾可以免費借閱合約回家看個仔細。

│坪數找補寫清楚 不足、超過百分之三都可解約

預售屋因為看不到實際坪數,未來成屋後坪數若有落差,規定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最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誤差百分之三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所謂的「誤差」應是超過、不足,通常建商只會寫不足百分之三可解約,但是未寫超過百分之三也能解約,試想假如百分之二的價款無法負擔,或是超過坪數都灌在公設,付錢又不常使用,當然就想解約還比較划算。

│車位尺寸差很大 性質影響獨立買賣可否

民眾買房簽約時對於土地、建物的部分都會張大眼看清楚,卻少確認車位資訊,除了要確定所在的樓層位置、尺寸大小及形式(平面、機械)很重要,建商通常會標示長寬,但少了高度,假如是開休旅車,高度就更顯重要,別花錢卻不能使用後悔來不及。

若沒有買車位的人還要小心,車道是由持有車位的住戶持分、還是社區全體住戶負責持分、避免平常沒有使用到還要多花冤枉錢。

│建材品牌不明說 消費者自己顧權力

建商口中附的標準建材或是案場擺放的建材,可能都只是參考,要以真正寫在契約書上為準,通常建商不會寫確切品牌、規格等,到時候快交屋通常再以貨源短缺等理由換上同等級建材,但是等級如何鑑定消費者無法知道,所以建議簽約時還是盡可能將建材型號、品牌寫清楚,並且加註在契約才能有保障。

│完工日期太籠統 暗加條約不合理

至於開工時間根據規定須詳列為應在民國X年X月X日之前開工,民國X年X月X日之前取得使用執照,但是部分建商只會寫「取得建照後多少日為開工日」、「預定開工後多少日取得使照」,消費者簽約可要問清楚。

另外,還有業者會偷加可順延完工時間狀況,一般只有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以及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兩項,部分建商則會把買方遲付款、違約等狀況加進去,當作藉口延遲交屋。

│減少交屋款金額 驗收恐沒保障

完工準備交屋時,官方規定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但現階段部分建商會改成交屋款降到1~3%,但這樣若發生驗屋糾紛時,建商修繕較無急迫性,若對此有疑問,在簽約時就要立即提出。

│避談可解約狀況 違約金額未磋商

通常建商還會避談可解約的狀況,其實像是建商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者,即為建商違約,買方得依法解除契約,這些都是保障消費者條例,合約上最好也加註上去才有保障。

最後違約金部分,現不少建商直接寫上違約金15%,這可不是建商單方面就能決定,且也不是固定數額,成數應是購屋人與建商的磋商結果,內政部只是標明上限15%,民眾可以再跟建商協調。
 

參考資料:
預售屋契約常見陷阱 你中招幾項?
新手必看》跟建商買預售屋貸款壓力輕,但有幾件事一定要注意⋯⋯

預售屋新制將上路 您真的搞懂了嗎?

內政部地政司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自108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