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合法化

老房補辦保存登記 房價3級跳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最主要就是要取得兩樣東西;其一是看得到摸得著的建物主體及其座落基地,其二是看不到摸不著的建物及基地的所有權。在基地的所有權部分,現在全台灣地政機關登記的土地,除極少數外,均已辦妥土地所有權總登記,明確土地的標示及權屬,所以取得產權的問題不大。 但是在建物的部分,因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所採用的是任意登記制,所以有一些早期的建物不見得都有辦理保存登記,也就是有房子但沒有擁有建物所有權狀。這種房子又可以分成合法建物與違章建築兩種;違章建築不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固毋須多言。不過早期興建的建築物(通常是指該地區都市計畫以前的建築物)就不見得都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這對於權利人來說,可就是一個很大的缺失。

       上述情況常發生在地主自建,或是當年建商與地主有糾紛,拖著不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等到買主發現附近的房子都有登記時,才趕快去補辦登記。由於民國60幾年蓋的公寓陽台都不登記,所以有些人買了中古老舊公寓之後,馬上補辦登記,權狀一下子多了3、4坪。另外,民國47年以前台北市實施都市計畫前蓋房子不需建照,其他縣市甚至民國50幾年才實施都市計畫,這些都市計畫實施前蓋的房子,如未補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都可補辦。

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有下列情形者,並應附其他相關文件:
一、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就專有部分所屬各共有部分及基地權利應有部分之分配文件。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依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檢具全體起造人之分配文件。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地下層或屋頂突出物,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且未編釘門牌者,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戶政機關核發之所在地址證明。
四、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至於當年未取得使用執照(含峻工圖)的合法建物,如果想要補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該建物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八、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登記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農業、稅務及鄉(鎮、市、區)公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並參考航照圖等有關資料實地會勘作成紀錄以為合法建物面積之認定證明。